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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可否事后变更?

案情简介

    顾某于2019年4月4日进入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双方签订期限自2019年4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要求,顾某在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签收表上签字。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上班多次睡觉,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过公示程序。


    2020年1月5日下午,顾某所在保安队长在巡查时认定顾某在工作时睡觉,并于当日上报公司。2020年1月12日,保安公司开员工大会通报此事,称顾某上班时睡觉,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日,保安公司向顾某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因你在工作时间内睡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规定,现公司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顾某对解除决定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保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顾某未承认睡觉,解释称自己当时在做眼保健操,是保安队长误解了。保安公司未能就顾某在上班时间睡觉提供有效证据,于是在庭审中对解除理由进行了变更,称顾某存在上下班迟到早退情况,根据员工手册规定,顾某一年内已累计旷工5天以上,并提供了考勤表予以证明,故保安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工作时间睡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后,又因没有证据而临时变更解除理由,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即,保安公司作出的解除理由是否可以事后变更?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顾某的请求。


焦点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安公司以顾某上班时间睡觉,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就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保安公司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且该主张遭顾某否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之后,保安公司将解除理由变更为顾某存在上下班迟到早退情况,对此仲裁委认为,保安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的解除理由为顾某上班时睡觉,并未以顾某存在迟到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放任用人单位事后变更解除理由,会严重侵害劳动者权利。因此,判断单位解除合法与否,应当严格依据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所载明的理由;公司一旦作出决定,再想事后进行变更,其变更的解除理由将不会被采纳,更不会被纳入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因此,仲裁委认定保安公司与顾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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